协会通知

杭州市节能协会关于征集 2024年度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

各相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国家“双碳”战略,为实现以碳达峰试点城市建设为抓手,引领杭州市碳达峰总体工作,加快建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数智治理体系,建设破解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瓶颈的科技创新体系,健全保障“双碳”目标实现的政策制度体系,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行动自觉,凝练形成一批示范效应突出的碳达峰实践经验,打造“协同城市发展、突出创新引领、媲美国际先进”的全国碳达峰试点杭州样板,为全国城市碳达峰作出引领示范的目标。

协会积极响应,在绿色低碳发展路上紧跟前沿发展方向,凝聚一批具备专业能力和经验的专家,共同研究和开发创新的节能降碳技术,探索并提出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方案,共同努力形成一系列团体标准,加快节能降碳技术的提炼固化、应用和推广。根据《杭州市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》,杭州市节能协会决定开展2024年度团体标准项目征集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申报范围

申报项目应围绕“双碳数智”、“节能降碳技术和产品”、“节能降碳优秀模式”、“节能降碳监测、评估办法”、“绿色金融”、“碳排放因子确定方法”等方面的内容。

二、申报要求

1、不得与现有的法律、法规、强制性标准冲突。以围绕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亟需为主要方向,并与现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无交叉、无重复,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;

2、申报单位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、必要性和可行性、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、国内外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前期研究,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申请;

3、申报单位具备与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和科研基础,有配套的技术、设备及人员条件,已经做好制定标准的前期工作;项目技术内容成熟,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,具备应用的条件;

4、主编单位和编制组主要负责人已落实,具备一定标准化知识,熟悉标准制定修订要求,并能对标准项目进度、质量负责;

5、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,非会员单位及个人也可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。我会会员单位的立项申请将被优先考虑。

三、申报程序

1、申报单位需填写《杭州市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》(附件1)电子版(word格式)发送至指定邮箱553638290@qq.com,纸质版(一式两份)以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至协会;

2、申报单位需填写标准编制说明(附件2)电子版(word格式)发送至指定邮箱553638290@qq.com,纸质版(一式两份)以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至协会;

3、协会将根据申报情况,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等审核工作;

4、评审通过后批准立项,同时下发立项通知,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(http://www.ttbz.org.cn)发布立项公告;

5、立项批准后,申报单位按《杭州市节能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》规定,开展团体标准编制相关工作。

四、申报时间

2024年10月30日前。

五、联系方式

联系人:童佳 13868110652(微信同号)

     陈桂银13375818045

邮箱:553638290@qq.com

地址:杭州市拱墅区萍水街333号御峰大厦722室

附件:

1、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

2、团体标准模板

 

 

杭州市节能协会

2024年4月9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件1:

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

项目名称


项目负责人


联系电话


制定或修订

(制定  □修订)

被修订标准号


项目类别

£标准化综合   □农业   □工业   □服务业   □社会事业

计划起始时间


完成时间


标准研制需求


适用范围和

主要技术内容


与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、行业标准的关系


保证措施


预期效果


申报单位(个人)

自我声明

本单位郑重声明,保证对所提交的立项建议书及所附材料内容真实、有效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 盖章或签字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年    月    日    

附件2:

《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》编制说明

 

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:

    一、工作简况,包括任务来源、协作单位、主要工作过程、协会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

    二、确定协会团体标准主要技术内容(如技术指标、参数、公式、性能要求、实验方法、检验规则等)的论据(包括试验、统计数据),修订协会团体标准时,应增加新、旧协会团体标准水平的对比

    三、主要试验(验证)的分析、综述报告,技术经济论证,预期的经济效果

    四、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的简要说明

    五、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

    六、贯彻协会团体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(包括组织措施、技术措施、过渡办法等内容)

    七、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